2021年惠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发表时间:2022-05-17 09:53 一、项目申请条件 1.扶持方向 重点支持我市“2+1“产业集群,即石化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生命 健康产业的生产制造工业企业通过购置新生产设备及生产配套软件等方式,实施开展提质增效、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技术改造。 2.申报条件 (一)支持在惠州市内登记注册且在惠州市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中央驻粵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加工贸易制造企业等)。 (二)实施提质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和绿色发展以及工业强基等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并已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项目。 (三)申报企业年主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300万以上(不含税),项目符合条件的设备购置总额(不含税)不低于300万元。企业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 (四)项目须为2020年10月1日(含)至2021年9月30日(含)期间完工的项目,且完工日期在项目备案证建设期内。若备案证发生变更,企业提交变更时间应在前备案证项目建设期内。 (五)奖励的项目设备为自项目原始备案通过日后至完工日期间购置的设备(以发票等合法票据的时间为准,票据不含税),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且项目设备投资未获得省、市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申请延期的,自申请延期通过日后算起。 (六)不得支持淘汰类和落后产能项目,项目申报至公示期满环保信用评价为“环保不良企业”“信用中国(广东)”网站受惩戒黑名单企业不予支持。
二、项目扶持力度
采用事后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并经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完工评价合格通过的项目予以一次性事后补助,补助额度按因素法分配,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购置设备额的20%且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实际购买的设备名称及型号与申报材料不一致的,不予补助。项目购置设备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支付(即设备发票抬头与付款凭证支付方均须为项目承担单位),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代付方式。 |